杨江、闫建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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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江、闫建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江;闫建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江,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子长市***居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闫建雄,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子长市****居民,现住该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江与被执行人闫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建雄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江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2%,利息从2020年7月18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9月10日,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闫建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杨江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强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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