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诗依与杨爱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04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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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0401号之一案件名称
蔡诗依与杨爱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蔡诗依;杨爱秋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0401号之一原告:蔡诗依,女,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秋,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诗依诉被告杨爱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诗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诗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诗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蔡诗依负担。审判员 杨怡霖书记员 朱沈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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