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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诗依与杨爱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04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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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04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诗依与杨爱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蔡诗依;杨爱秋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0401号之一原告:蔡诗依,女,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秋,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诗依诉被告杨爱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诗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诗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诗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蔡诗依负担。审判员  杨怡霖书记员  朱沈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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