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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某某有限公司、曾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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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645号
  • 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曾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曾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645号原告:衡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曾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某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衡阳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衡阳某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志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欧尹鑫书 记 员 管品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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