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屹燕运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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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633号案件名称
北京燕山屹燕运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北京燕山屹燕运输有限公司;北京金泰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633号申请人北京燕山屹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兆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法定代表人陶桂花,总经理。申请人北京燕山屹燕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京0111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燕山屹燕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泰物流有限公司偿还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树脂(EVA)Y2022产品90吨,并给付人民币70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未找到涉案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树脂(EVA)Y2022产品。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012元(未包含利息),北京金泰物流有限公司应偿还北京燕山屹燕运输有限公司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树脂(EVA)Y2022产品90吨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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