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燕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9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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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906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燕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燕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9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负责人:王翔,总经理。被执行人:燕臣,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燕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燕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代偿银行款项71,592.65元;二、被告燕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费6,436.66元;三、被告燕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违约金(以78,029.3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燕臣负担。”由于被执行人燕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248元,交纳执行费1,12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128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3执9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利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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