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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洪亮、贾聪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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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380号
  • 案件名称

    华洪亮、贾聪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华洪亮;贾聪建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380号原告:华洪亮,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贾聪建,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华洪亮与被告贾聪建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华洪亮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贾聪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洪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洪亮撤回对被告贾聪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华洪亮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得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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