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洪亮、贾聪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3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380号案件名称
华洪亮、贾聪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华洪亮;贾聪建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380号原告:华洪亮,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贾聪建,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华洪亮与被告贾聪建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华洪亮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贾聪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洪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洪亮撤回对被告贾聪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华洪亮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得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