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刘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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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214号案件名称
刘军、刘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军;刘卫东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6214号原告:刘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被告:刘卫东,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原告刘军与被告刘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因原告起诉的另案未生效与本案有关联,故刘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军承担。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志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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