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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学慢、王志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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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261号
  • 案件名称

    余学慢、王志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余学慢;王志考;辰溪顾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余学慢,男,1960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王志考,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辰溪顾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法定代表人:宋明友,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学慢与被执行人王志考、辰溪顾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志考、辰溪顾通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伯高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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