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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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250号案件名称
张淑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淑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英,女性,1951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张贵利,男性,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张淑英与张贵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民初1779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591.00,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贵利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淑英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9元由被执行人张贵利缴纳。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淑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9元已由被执行人张贵利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赵山青执行员 王宇航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怡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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