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体勇、陈恩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3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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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3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体勇、陈恩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汪体勇;陈恩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体勇,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泸州市。被执行人:陈恩均,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泸州市。汪体勇申请执行陈恩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恩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体勇借款本金89818元及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恩均承担案件受理费1035元。陈恩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陈恩均下落不明。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扣划陈恩均银行存款25300元,已依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139元。三、通过对陈恩均住址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恩均负有继续向汪体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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