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小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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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529号案件名称
闫小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闫小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529号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闫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波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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