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亭、王秀斌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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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940号案件名称
张玉亭、王秀斌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玉亭;王秀斌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940号原告:张玉亭,男,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王秀斌,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张玉亭诉被告王秀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玉亭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秀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亭以需重新梳理法律关系,且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斌的起诉,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亭撤回对被告王秀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9150元,退回原告张玉亭。 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慧臻书记员 薛世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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