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张某等庄某、李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4民初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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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民初619号案件名称
李某1、张某等庄某、李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陵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1;张某;庄某;李某2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4民初619号原告:李某1,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辉县市人。 原告:张某,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辉县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苍南县人。 被告:李某2,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1、张某诉被告庄某、李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1、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1、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庄某、李某2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4元,由李某1、张某负担。 审判员 秦晋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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