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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张某等庄某、李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4民初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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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民初619号
  • 案件名称

    李某1、张某等庄某、李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陵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1;张某;庄某;李某2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4民初619号原告:李某1,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辉县市人。        原告:张某,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辉县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苍南县人。        被告:李某2,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1、张某诉被告庄某、李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1、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1、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庄某、李某2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4元,由李某1、张某负担。        审判员    秦晋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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