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明珠世纪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江苏润德梁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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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581号案件名称
太湖明珠世纪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江苏润德梁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太湖明珠世纪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江苏润德梁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581号申请人:太湖明珠世纪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明珠大厦。负责人:胡杰,该业委会主任。被申请人:江苏润德梁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99号数码科技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95609975。法定代表人:石秀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太湖明珠世纪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江苏润德梁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太湖明珠世纪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江苏润德梁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太湖明珠世纪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太湖明珠世纪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润德梁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丁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雯书 记 员 徐雨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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