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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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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73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任某某;任某;闫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有。被执行人:刘某某,女,住淅川县。被执行人:任某某,男,系刘某某丈夫,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某,男,住淅川县。被执行人:闫某,女,系任某妻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6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刘某某、任某某、任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张荣宝执行员 :郭胜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蒙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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