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正平、冯孝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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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846号案件名称
马正平、冯孝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正平;冯孝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846号原告:马正平,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务工,住平罗县。 被告:冯孝宁,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住平罗县。 原告马正平与被告冯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马正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正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正平负担。 审判员 张凤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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