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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纯智、赵福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7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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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76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周纯智、赵福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纯智;赵福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7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纯智,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赵福华,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因周纯智诉诉赵福华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作出(2021)鲁149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福华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7891元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8月3日、9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福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经查,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赵福华名下文化路建筑小区8号楼1单元5层10号房产已被多次查封,本院亦对该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福华无公积金缴存记录。经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赵福华称暂无经济能力履行债务,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赵福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赵福华名下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多次查封且设有抵押权,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文桥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崔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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