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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1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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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1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金鹏小区30#1层13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1067号。法定代表人:徐英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丹经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线下传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划扣37136.81元。2021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21)辽06执恢10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丹东市××区××号的土地[证号:丹东国用(2006)第063203018号]、坐落于丹东市××区××号的房屋(证号:2005130857;2004131336;2005130917;2004131332;2005130859;2005130858;2004131335;2005130856;2004131337;2004131334;2004131338;2005130044;2004131339)和坐落于丹东市××区××号的房屋(证号:2006130155),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1年9月27日,本院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强制执行后,本次执行到位金额37136.81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继文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许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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