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源、张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皖17民辖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7民辖15号案件名称
陈源、张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源;张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民辖15号原告:陈源,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张洁,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陈源与被告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原告陈源系该院干警家属,为防止对方当事人可能怀疑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陈源系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干警家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外因素干预,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本案不应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本淳审 判 员 陈大明审 判 员 向 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园先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要立辉、王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4493号 下一篇 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10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