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立辉、王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4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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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4493号案件名称
要立辉、王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要立辉;王鹏;崔宾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4493号申请执行人:要立辉,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生,住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3年9月9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崔宾,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要立辉与被执行人王鹏、崔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29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书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对本院(2021)鲁0281执44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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