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琴、石劲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3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执368号案件名称
肖琴、石劲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琴;石劲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肖琴,女,生于1967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石劲松,男,生于1972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执行肖琴与石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水泥款8800元及相应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石劲松定于2021年10月5日前支付水泥款8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725执36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庞元东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小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