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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阿妹、景志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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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36号
  • 案件名称

    齐阿妹、景志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齐阿妹;景志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齐阿妹,女,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景志成,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阿妹与被执行人景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志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景志成注册登记了子长县自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志成,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志成、子长县自诚工贸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数额、时间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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