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4司惩复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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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司惩复11号案件名称
刘忠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忠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湘04司惩复11号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刘忠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蒸湘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0408司惩2号罚款决定书,对刘忠柏罚款1000元。被罚款人刘忠柏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被罚款人刘忠柏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称:2021年7月19日本人到蒸湘法院立案大厅办事时,躺倒在立案窗口台上,蒸湘法院对本人作出(2021)湘0408司惩2号决定书。现依法申请上级法院复议。本院查明,原告刘忠柏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陈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蒸湘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忠柏的诉讼请求。刘忠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驳回刘忠柏的上诉,维持蒸湘法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2021年7月19日上午,刘忠柏到蒸湘法院立案窗口要求立案执行上述判决。因刘忠柏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蒸湘法院依法未予以立案。刘忠柏遂躺倒在该院立案窗口柜台上,妨碍法院立案工作正常进行,扰乱办公秩序。2021年7月19日,蒸湘法院作出(2021)湘0408司惩2号决定书,对刘忠柏罚款1000元,限于2021年7月22日前交纳。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参与法治的实施和教育,其日常工作须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其工作场所亦须保持正常秩序。对妨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依法应予以惩戒。复议申请人刘忠柏2021年7月19日在蒸湘法院的行为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妨碍了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蒸湘法院对复议申请人依法予以司法惩戒符合法律规定,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刘忠柏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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