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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4司惩复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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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司惩复11号
  • 案件名称

    刘忠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忠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湘04司惩复11号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刘忠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蒸湘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0408司惩2号罚款决定书,对刘忠柏罚款1000元。被罚款人刘忠柏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被罚款人刘忠柏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称:2021年7月19日本人到蒸湘法院立案大厅办事时,躺倒在立案窗口台上,蒸湘法院对本人作出(2021)湘0408司惩2号决定书。现依法申请上级法院复议。本院查明,原告刘忠柏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陈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蒸湘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忠柏的诉讼请求。刘忠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驳回刘忠柏的上诉,维持蒸湘法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2021年7月19日上午,刘忠柏到蒸湘法院立案窗口要求立案执行上述判决。因刘忠柏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蒸湘法院依法未予以立案。刘忠柏遂躺倒在该院立案窗口柜台上,妨碍法院立案工作正常进行,扰乱办公秩序。2021年7月19日,蒸湘法院作出(2021)湘0408司惩2号决定书,对刘忠柏罚款1000元,限于2021年7月22日前交纳。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参与法治的实施和教育,其日常工作须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其工作场所亦须保持正常秩序。对妨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依法应予以惩戒。复议申请人刘忠柏2021年7月19日在蒸湘法院的行为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妨碍了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蒸湘法院对复议申请人依法予以司法惩戒符合法律规定,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刘忠柏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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