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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成、赵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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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545号
  • 案件名称

    吴家成、赵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家成;赵斌;吕官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545号申请人:吴家成,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赵斌,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吕官标,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成与被执行人赵斌、吕官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吴家成与被执行人赵斌、吕官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545号申请人:吴家成,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赵斌,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吕官标,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成与被执行人赵斌、吕官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吴家成与被执行人赵斌、吕官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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