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赵友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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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924号案件名称
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赵友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赵友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924号原告: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繁荣街东广场东。法定代表人:海德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友昌,男,住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友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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