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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道三、罗广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申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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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申104号
  • 案件名称

    季道三、罗广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季道三;罗广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申10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季道三,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广陵,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再审申请人季道三因与被申请人罗广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道三申请再审称,罗广陵向申请人借款声称买房,实际是用于还李永军的钱和转借给陈欢,申请人出借的钱是拆迁款和做生意的钱,其中有5万元是现金借给罗广陵还李永军,6万元是借给罗广陵转借给陈欢,其余是罗广陵父亲罗福芳欠申请人的转到罗广陵名下。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罗广陵向季道三归还22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季道三提交了李永军、陈祥彪的证人证言及季道三转账给罗福芳账号和罗福芳转账给季道三账号的银行转账记录。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季道三仅依据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罗广陵抗辩案涉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季道三未能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借款日常交易习惯等,无法认定案涉借款真实发生,判决驳回季道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后,季道三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依照法律规定,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以实现自己的诉求。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当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现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申请再新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再审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季道三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道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培祥审判员  朱 纲审判员  华桂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丽君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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