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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五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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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598号
  • 案件名称

    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五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五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邵永明;陈亚君;邵涛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84613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孜霖,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五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08961094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邵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邵永明,男,1963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陈亚君,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邵涛,男,1987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五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邵永明、陈亚君、邵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圣烔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傅妙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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