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拉力·莫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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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073号案件名称
比拉力·莫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比拉力·莫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073号被执行人:比拉力·莫明,男,1999年6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被执行人比拉力·莫明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比拉力·莫明应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比拉力·莫明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岩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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