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杰、杜国防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82民初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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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民初2085号案件名称
郑志杰、杜国防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志杰;杜国防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82民初2085号原告:郑志杰,山西省五台县东治镇石村桃园巷10号居民。被告:杜国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杰与被告杜国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郑志杰负担。审判员 王文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帅第1页共1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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