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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5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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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50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春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春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春贵,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得义,男,1959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苟树,男,1984年8月3日出生。王春贵与梁得义、苟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民终681号民事判决确定:一、维持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7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第一条,即“由苟树、梁得义清偿王春贵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撤销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7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驳回王春贵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苟树和梁得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支付王春贵借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6日起以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四、驳回上诉人王春贵其他诉讼请求。如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王春贵负担180元,梁得义、苟树负担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上诉人王春贵负担360元,梁得义、苟树负担1530元。梁得义、苟树未履行,王春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梁得义、苟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得义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3540****3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4.36元。划拨被执行人梁得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3****011090****15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75元。划拨被执行人梁得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3****011030****68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梁得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757a23****[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周平审 判 员 王建敏审 判 员 李建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婧书 记 员 梁小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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