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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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08号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杜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08号原告:某某市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合作社某某路某号某栋某室。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杜某某,男,199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原告某某市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雨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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