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山西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0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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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017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某、山西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肖某;山西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017号之一原告:肖某,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闻喜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延长线(外滩首府公寓13层5-6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孙某(实习),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辛俊丽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小静书记员 任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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