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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山西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0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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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0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某、山西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肖某;山西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017号之一原告:肖某,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闻喜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延长线(外滩首府公寓13层5-6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孙某(实习),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辛俊丽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小静书记员    任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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