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芳、王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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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688号案件名称
陈兴芳、王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兴芳;王彦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芳,女,生于1972年11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王彦林,男,生于1969年9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申请执行人陈兴芳与被执行人王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陕072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彦林偿还陈兴芳借款11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在执行中,陈兴芳与被执行人王彦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从2021年9月起王彦林逐月偿还陈兴芳借款4000元至全部清偿为止。现申请执行人陈兴芳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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