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0执96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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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30执963号之四案件名称
徐海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汶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海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0执963号之四被执行人:徐海勇,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生,住汶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海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海勇在中国工商银行1608××××99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 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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