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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督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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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督265号
  • 案件名称

    杨艳、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艳;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张习伍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督265号申请人:杨艳,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星鱼路星鱼小区8-2号楼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AKCPUP2C。法定代表人:张习伍,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张习伍,男,穿青人,1991年4月8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申请人杨艳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杨艳于2021年9月18日以自愿撤回支付令申请,改为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艳撤回支付令申请,终结申请人杨艳与被申请人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张习伍申请支付令一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6.6元,由申请人杨艳负担。审判员  何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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