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督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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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督265号案件名称
杨艳、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艳;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张习伍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督265号申请人:杨艳,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星鱼路星鱼小区8-2号楼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AKCPUP2C。法定代表人:张习伍,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张习伍,男,穿青人,1991年4月8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申请人杨艳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杨艳于2021年9月18日以自愿撤回支付令申请,改为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艳撤回支付令申请,终结申请人杨艳与被申请人织金汉迪森门窗有限公司、张习伍申请支付令一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6.6元,由申请人杨艳负担。审判员 何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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