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栾玉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6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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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624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栾玉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栾玉花;李战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庆。被执行人:栾玉花,女,1976年06月0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李战丰,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栾玉花、李战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栾玉花、李战丰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8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战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780068273144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80.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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