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周立新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保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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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保927号案件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周立新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周立新;娄底市兴星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安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石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保927号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5号楼第42-44层。法定代表人陈震。诉讼代理人殷尚野。被申请人周立新,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娄底市兴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吉泰邦臣。法定代表人梁石安。被申请人湖南安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法定代表人梁石安。被申请人梁石安,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兴星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安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石安、周立新的银行存款31023763.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上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湘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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