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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开锋、陕西省安康普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民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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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民初26号
  • 案件名称

    袁开锋、陕西省安康普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袁开锋;陕西省安康普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民初26号原告:袁开锋,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陕西省安康普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葛菁,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法定代表人:谢文强,公司总经理。袁开锋与陕西省安康普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袁开锋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开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开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袁开锋负担。审 判 长 程及海审 判 员 王 佳审 判 员 刘慧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亚男书 记 员 王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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