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理平、谭石云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保3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49号案件名称
杨理平、谭石云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理平;谭石云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2执保349号申请执行人:杨理平,男被执行人:谭石云,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理平与被执行人谭石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通过总对总查控、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谭石云有足额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谭石云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案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事项实施完毕结案。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周志理代理书记员 赵雄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纪某1、纪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053号 下一篇 李某某、谢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2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