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1、纪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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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053号案件名称
纪某1、纪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纪某1;纪某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053号原告:纪某1,女,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纪某2,男,1955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纪某3,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纪某4,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纪某5,女,1988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纪某1与被告纪某2、纪某3、纪某4、纪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纪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房屋,判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纪某1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纪某5的基本个人信息。原告提供的被告现住址无法完成送达工作,且该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不适用公告送达。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纪某5的住址无法完成送达工作,因此应视为所诉的被告纪某5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退还原告纪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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