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铁光、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16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166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铁光、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铁光;尹建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铁光,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建平,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铁光与被执行人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湘0304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6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尹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赵铁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9月27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8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尹建平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尹建平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赵铁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尹建平限制了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赵铁光,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尹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716385元(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2730元、案件受理费3765元、申请执行费989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716385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尹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铁光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铁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铁光发现被执行人尹建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茂隆圣凯能源有限公司、尹东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287号 下一篇 纪某1、纪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