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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谢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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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216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谢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胡瑞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216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某,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瑞洋,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李某某、谢某某与被告胡瑞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李某某、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计取),由李某某、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申卢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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