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谢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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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2161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谢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胡瑞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216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某,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瑞洋,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李某某、谢某某与被告胡瑞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李某某、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计取),由李某某、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申卢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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