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禾兴农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恢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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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恢493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禾兴农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禾兴农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德军钢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天茂农资有限公司;石玥;梁德军;管湘军;田克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4429-4,住所地新浦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禾兴农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53343-8,地址新浦区解放东路248号五金机电城2号一合309室。法定代表人:石玥。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军钢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09762-3,地址新浦区解放东路328号。法定代表人:梁德军。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天茂农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17441-X,地址新浦区解放东路248号五金机电城2合301房。法定代表人:管湘军。被执行人:石玥,男,住开发区。被执行人:梁德军,男,住新浦区。被执行人:管湘军,男,住新浦区。被执行人:田克荣,男,住新浦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禾兴农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德军钢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天茂农资有限公司、石玥、梁德军、管湘军、田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执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永峰审 判 员 杜秀丽审 判 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龚 政书 记 员 田 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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