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紫祥、赵紫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591(2021)陕0112执75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591号案件名称
赵紫祥、赵紫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591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紫祥;赵紫祥;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5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紫祥,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紫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686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366.25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赵紫祥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房产、无证券,其名下有辆外地牌照车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德军与孙强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81执3076号 下一篇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禾兴农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恢4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