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黎小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28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2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黎小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黎小波;张雪松;株洲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陆丹,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黎小波,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被执行人张雪松,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株洲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项皇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与黎小波、张雪松、株洲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挂网拍卖被执行人房屋,于2021年7月30日以385722元成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面谈已告知,本院同时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没有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435478.79元,尚有49756.7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审判员 周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