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927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927号之六案件名称
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92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关于赵某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某某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牛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欣科书 记 员 李 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勇刚、刘子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恢169号 下一篇 杨费杰与袁冬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6民特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