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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刚、刘子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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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恢169号
  • 案件名称

    谢勇刚、刘子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谢勇刚;刘子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谢勇刚,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刘子尧,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勇刚与被执行人刘子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81民初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愿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同意按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故本案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81民初7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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