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东高校后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624财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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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财保4号案件名称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东高校后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东高校后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财保4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法定代表人:于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仁泽,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系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辽宁辽东高校后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文化路**iv>法定代表人:曲家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丹东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辽宁辽东高校后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296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宽国用(2010)第078号、地号:、地号056105001。2021年9月1日,丹东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辽宁辽东高校后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296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宽国用(2010)第078号、地号:、地号056105001。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大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卞 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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