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聚骏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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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聚骏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聚骏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聚骏,男。被执行人:周金娥,女。本院在执行马聚骏与周金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金娥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金娥的存款277570.63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振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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