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宋林、曾书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424执9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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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424执9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宋林、曾书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宋林;曾书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424执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书华,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芳,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住宁化县,与曾书华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曹宋林,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书华与被执行人曹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曾书华与被执行人曹宋林达成了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闽0424执961号案件的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陈文华审判员 曾念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璐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提示: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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